山东省哺乳假有多少天
时间:2024-04-26 07:43:30 3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您在怀孕后享有长达98天的产假时间。若您所生的孩子为合法生育,产假的时长还将额外延长至60天。

在此基础上,女员工在怀孕期间以及分娩之后均有权享有98天的产假,其中包括了正常生产之前的15天预产期护理期;如果生产过程较为困难,需要进行额外的手术,产假时长也会相应地增加15天。如果您在怀孕期间生育了多个孩子,那么每多生下一个婴儿,您的产假时长就会随之增加15天。

此外,对于那些在怀孕初期(即怀孕未满4个月)便选择流产的女性员工,她们同样有权利享受15天的产假待遇;而当怀孕周期达到或超过4个月时,流产的女性员工则可以享受到42天的产假福利。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322号)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女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享受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4、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5、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6、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7、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8、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女职工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其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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