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开发商在未经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情况下擅自进行商品房预售的严重违规行为,根据其违法情节及造成的危害程度,将会被施加不同档次的惩罚措施。首先,如果该开发商只销售了一套商品房并且所收取的定金或房屋价款尚未达到总额50万元,那么其违法所得将被依法没收,同时还需依照已收取的预付款总额的0.5%来缴纳相应的罚款;其次,当该开发商销售了两套或者不多于五套的商品房,或者所收取的定金或房屋价款已经突破50万元但尚未超出300万元的范畴时,同样对其非法获利予以没收,同时还要求依据已收取的预付款总额的0.8%交纳罚款;最后,如果该开发商销售的商品房数量多达六套甚至更多,或者所收取的定金或房屋价款早已超越300万元的限制,同样要对其非法获利予以彻底没收,同时还应按照已收取的预付款总额的1%数额缴纳罚款。对于市场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不良现象,我们也对此设定了清晰而具体的执法红线,对于收取金额的多寡,分别规定了从1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三个档次的处罚标准。此外,对于那些未获得相关资质证书就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企,我们也根据其违法情节和造成的危害程度,制定了5万元和10万元两个档次的处罚标准。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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