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开发商在尚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便开始预先销售商品房,依照其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与所导致的后果,将会受到相应级别的行政处罚。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三种情形:若仅销售一套商品房并且所收取的定金或房价款项总额未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则将被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同时还需承担已收取预付款总额百分之零点五的罚款;若销售两套至五套之间的商品房或者所收取的定金或房价款项总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但未超过三百万元人民币,同样将被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同时还需承担已收取预付款总额百分之零点八的罚款;若销售六套及以上的商品房或者所收取的定金或房价款项总额超过三百万元人民币,则将被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同时还需承担已收取预付款总额百分之一的罚款。
此外,针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行为,也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具体分为三个档次,即根据收取金额的多寡,分别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的罚款。而对于那些未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就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企业,也会依据其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与所导致的后果,给予五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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