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当事人均为组织,如:法人、合伙企业等。不建议合同当事人均为自然人的争议约定仲裁。原因是:其一,仲裁的受理费比法院受理费实际要重很多,法人等组织通常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其二,组织间的合同通常更为复杂、争议金额更大,值得采用较为昂贵的方式进行处理。
2.需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或寻求形式上更为公平处理的民商事案件。常见类型包括:政府项目、公共事业项目、合同双方实力不均衡等。举例来说,甲公司和乙地政府签订《项目协议》,项目所在地为乙地。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专属管辖,由乙地法院管辖。此时,甲公司和乙地政府可以约定由其他地区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以此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或行政压制。
3.专业性极强的合同。仲裁机构都有自己的《仲裁员》名册,涵盖了各个领域的专家,不仅仅包括法律专家,许多仲裁员具有对口的专业背景与专场。由于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庭成员,可以选择与合同所涉的专业领域有关的仲裁员。相应的,简单常见的争议不建议仲裁,如民间借贷、机动车买卖等。
4.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或案件。《仲裁法》并未限制仲裁员的国籍或专业背景,实践中有不少外国人士担任仲裁员。因此,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定:具有外国国籍的、有外语能力、域外工作经验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于2021.1.1生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什么情况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根据《仲裁法》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全文71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