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择在本国的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一般都会力争将争议提交本国的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样做除了便于仲裁和对本国的常设仲裁机构可以信任的因素外,更重要的是当事人对本国的仲裁机构比较熟悉。
(2)在对方当事人所属国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对方当事人极力坚持,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在本国或者在第三国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协议的情况下,往往作出这样一种选择。有时当事人一方出于某种策略考虑也可能与对方达成这样的协议。
(3)在第三国或者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双方当事人就选择仲裁机构难以达成在其本国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作出一种妥协性的选择,即在第三国或者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涉外仲裁谨慎选择
近年外商利用涉外仲裁行骗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但并未引起我国企业的足够重视。专家们在分析原因时认为,我们企业在涉外贸易中,法律意识谈薄,对涉外仲裁机构的公正性及国际仲裁规则不了解,往往只认订单,在仲裁所在地选择上抱无所谓态度。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条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且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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