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申请的鉴定期限
时间:2023-05-07 09:03:47 5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即:,“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但《证据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举证期限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申请通知》)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没有规定,使当事人在收到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后有异议或不满,但不积极,有的当事人甚至故意拖延重新鉴定的期限,致使案件不能及时结案,影响办案效率提高,造成不良法律后果和社会影响

根据《证据规定》第27条和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一方委托有关部门做出的评估结论,另一方不同意,申请重新评估。在前一种情况下,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存在《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在后一种情况下,当事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反驳另一方委托的有关部门作出的评估结论。否则,人民法院将不允许重新鉴定

关于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在审判实践中一般有以下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应当在收到鉴定结论后15日内提出。第二种观点是,应在收到评估结论后30天内提出。第三种观点认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收到鉴定结论后15天内提交;属于一般程序的案件,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30日内提交。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在一审程序中的法庭辩论结束之前提出。第五种观点认为,应在二审程序中的法庭辩论结束之前提出。第六种观点认为,应当在再审程序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作者同意第三种观点,认为简易程序审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鉴定结论后15日内申请重新鉴定;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30日内申请重新鉴定。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15天时间较短,不利于保护普通程序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种观点认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30天时间较长,不利于简易程序案件的及时结案。第四种、第五种和第六种观点的意见不仅不符合我国的立法宗旨,而且会延误本案的审理时间,浪费审判资源,给当事人造成诉讼负担,笔者认为简易程序的审理大多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少的简单民事案件。当事人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可以为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提供证据,证明鉴定结论是否符合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也可以在15日内提供足以反驳对方委托有关部门作出评估结论的证据。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虽然比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更难、更复杂,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难以查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较大,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估价结论之日起30日内,为估价部门作出的估价结论提供证据,也可以提供足够的证据,驳斥对方委托有关部门在30日内做出评估结论的请求

重新评估申请是对已做出的评估结论的重新评估申请。申请鉴定的期限应当与上一次申请鉴定的期限相同,否则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与《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相抵触,也会对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产生不利影响。事实上,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确定为收到鉴定结论后15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中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举证期限的有关规定。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为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30日,符合《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期限。此外,第三种观点的意见与申请通知中规定的内容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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