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证言并非实际情况或是受到非法手段的干扰而形成时,翻供无疑是一种有效的途径。
然而,若笔录与真实情况存在重大差异,律师的确能够从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需特别注重搜集相关证据。
对于初次提供的证言中存在表述不清、错误等问题,可在后续的取证过程中进行更正或补充。
然而,翻供则是指故意提供与之前陈述相悖的内容,这种行为在刑事诉讼法中是明令禁止的,不仅会影响到案件的准确定性,还可能导致量刑不当。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全文33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