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中,即使其中的参与者同时也是事件中的受害者,而遭受了欺诈之苦,案件处理起来仍然是颇为错综复杂的。
通常情况下,这些案件的涉案人员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主观恶意若相对较小,那么他们所遭受的欺诈经历很有可能对他们的犯罪行为的本质以及恶劣程度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量刑阶段,法官可能会酌情考虑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然而,这并不代表他们协助犯罪的行为就能够得到赦免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文41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