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刑事犯罪中,明确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以“确知”为前提条件,即为犯罪提供帮助者自身须确切知晓所援引之人为正在进行犯罪活动之人。因此,当行为人事先并不知情时,则无法构成这一犯罪。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却仍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便利服务,且情节严重者,将被认定为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并可能被处以罚金。
3、对于单位而言,若触犯上述条款,将被判处相应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亦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如存在前述两种行为,同时还构成了其他犯罪,那么将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最终的罪名与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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