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对联合审判的裁决不满意怎么办取决于裁决的具体类型。《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不予受理(2)对管辖权有异议(3)驳回诉讼(4)保全(5)允许或禁止撤回诉讼(6)暂停或终止诉讼(7)纠正判决书中的笔误(8)暂停或终止执行(9)撤销或拒绝执行仲裁裁决(10)拒绝执行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需要裁定解决的其他事项
可以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提起上诉
裁定书应当载明裁定结果和裁定理由裁决。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签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决应记录在书面记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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