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恶人先告状,某公司就是一个例子—偷电被发现,反告供电部门停公司的电。
2011年,某制伞公司与某供电公司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并在供电公司供电后开始组织生产。一年多后,供电公司抄表发现,该公司8月环比用电量明显回落,也比其他同等规模的制伞企业用电量明显偏少,怀疑该客户存在窃电嫌疑。于是,供电公司用电检查人员到达现场,在制伞公司负责人在场的情况下,对该客户的表计进行测量,发现表内中相失压,且表头铅封有伪造迹象,怀疑是客户擅自打开表计,故意使一相不通。
供电公司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机关对该制伞公司是否有窃电行为进行调查。供电公司电能计量部门经过电能表鉴定,得出结论:此表铅封系伪造,中相失压,使计量失准。为此,供电公司向制伞公司发出中止供电通知书:某制伞公司80千伏安变压器经公安机关认定有窃电行为,依据供用电合同约定,现通知于2012年9月30日中止供电。
没想到,该制伞公司负责人以制伞公司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供电公司对其中止供电行为违法,使制伞公司无法生产并蒙受经济损失,请求法院撤销供电公司中止供电通知,立即送电,并赔偿因中止供电给制伞公司造成的损失30000元。
供电公司称,供电公司与制伞公司签有《供用电合同》,用电人窃电、供电人中止供电是合同约定条款,是供电人的当然民事权利。确认制伞公司窃电事实后,供电公司多次催告制伞公司补交窃电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但制伞公司均不予回应,迟迟没有交清,才会被中止供电。因此,制伞公司的损失应自行承担,供电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制伞公司采用使电能表中相失压,进而导致计量失准的方法窃电,对这一事实根据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和供电公司电能计量部门的鉴定结论予以确认。供电公司基于制伞公司窃电行为,对制伞公司实施中止供电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由于制伞公司没有及时补交窃电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才招致中止供电至今,对于制伞公司的损失,供电公司没有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制伞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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