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协议诉讼没有期限限制。诉讼时效的客体为债权请求权,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当事人请求法院对合同效力进行确认的属于确认之诉,而非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债权请求权的给付之诉。
一、股东直接诉讼的种类包括哪些
股东直接诉讼的种类包括决议无效之诉、决议撤销之诉、损害赔偿之诉和查询权请求之诉。
所谓决议无效之诉,是针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
决议撤销之诉是针对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以及表决程序存在瑕疵而对决议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法院撤消该决议。
损害赔偿之诉是针对公司、其他股东、或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违背股东个人意愿,损害了该股东财产权益而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请求获得赔偿或返还财产。
查阅权请求之诉是对自己之请求权的保护。
二、债权人如何确认撤销权
1、撤销之诉的原告:撤销权人是指因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示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2、撤销之诉的被告:兼有给付之诉时,以债务人与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被告。
三、合同无效的诉讼或仲裁如何提起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因此合同无效的争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关于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单独就合同效力问题向法院提起确认无效或有效之诉,或依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提起确认合同效力的申请;
二是在对方就合同的履行问题提起诉讼或仲裁的过程中,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提出合同无效的抗辩主张,由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对合同效力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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