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朋友生日宴发生斗殴3男子犯故意伤害罪获刑
时间:2023-06-11 11:42:25 37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日前,经海口龙华法院一审、海口中院终审,3人分别被判处拘役4个月到有期徒刑10个月不等的刑罚。

2014年1月22日19时30分许,王某(男,现年42岁,重庆开县人)、高某(男,现年33岁,安徽亳州人)、罗某(男,现年45岁,重庆开县人)应约到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某酒店包厢参加朋友的宴席。席间,被害人冯某武(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跟被告人罗某联系,欲与罗某商谈其公司与罗耨项目合作不成功的善后事宜。罗某回拨电话叫冯某武到酒店包厢商谈。

当晚9时左右,冯某武和司机符某来到包厢,并与罗某商谈解除双方合作协议和如何退还罗某的保证金事宜。罗某对冯某武公司合作不成又迟迟不退还剩余巨额保证金表示不满。因冯某武公司也拖欠王某的装修工程款,王某便向冯某武索要工程款,双方发生争执。王某率先推搡冯某武,随即两人互相拉扯。高某担心王某吃亏便上前劝阻,冯某武的手臂扇到高某的脸部。紧接着,王某和高某便追打冯某武。混乱中,符某被人从身后击打昏迷。王某和高某对冯某武拳打脚踢,罗某也随即参与脚踢冯某武。

在酒店保安劝阻过程中,王某拿起烟灰缸击打到冯某武的头部和眼部,高某则持铁汤匙刺戳冯某武的脖子和腹部。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将王某和高某带到派出所处理,冯某武和符某被120救护车送到医院诊治。经伤情鉴定,冯某武左眼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海口龙华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高某、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王某因言语不和首先推搡被害人直接引发肢体冲突,且持烟灰缸击打被害人眼部,是伤害结果的直接致因,属主犯;高某在冲突发生后积极实施对被害人的殴打行为,也属主犯;罗某仅是踢打被害人一脚,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龙华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个月,高某有期徒刑8个月,罗某拘役4个月。

宣判后,王某等3人不服。海口中院审理查明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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