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感情问题打伤女朋友母亲,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欧某宝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7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欧某宝在中山市东凤镇,因与被害人余某湖的女儿麦某霞之间的感情问题而与余发生争吵后,即用右拳殴打余中,致使余倒地后右侧头部碰撞地面受伤。随后,欧某宝逃离现场,后于当天下午3时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余某湖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证人麦某霞证实,2012年4月份,其在东凤镇打工时认识欧某宝并与他发展为恋人关系,其间,欧某宝经常无故殴打麦某霞。2013年6月份,麦某霞便与欧某宝分手,但欧某宝经常到麦某霞家中吵闹并威胁其家人。
欧某宝证实,2013年12月7日上午,其到女朋友麦某霞的家中找麦某霞商谈感情问题未果,后到麦某霞家附近的菜地见到麦某霞母亲,并委托她转交纸条给麦某霞,麦母没有答应并与欧某宝发生争吵,并用勺子装水泼到欧某宝脸上,后欧某宝走到附近的一个篮球场时又与麦母发生争吵,欧某宝便用右手击打她,致其倒地后,便离开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欧某宝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遂判决被告人欧某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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