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获赠房屋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登记证明
获赠房屋需要提供的材料登记证明: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赠与协议公证书原件,或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的书面文件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7.已购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及补交房屋差价(标准价、优惠价公有住房)证明;
8.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
9.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10.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二、房产赠与后是否可以收回
赠与房产能收回。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三、房屋赠与子女需要办理的法律手续是什么
房屋赠与给子女需要的手续:
1.签署确认书。带齐相关资料与子女一起到房管局签署确认书;
2.进行房产评估;
3.办理赠与公证,以此来证明此赠与行为是有效且真实的;
4.缴纳税费;
5.办理过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n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n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n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n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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