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告官法之称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7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对现实中行政诉讼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
草案三审稿中,受案范围适当扩大。二审稿中规定,行政机关包括依照法律、法规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实践中,有些社会组织现已承接了一部分原由政府部门办理的事项,下一步还可能承担更多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其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也应当纳入行政诉讼救济渠道。
对此,草案三审稿在行诉法规定的行政诉讼主体范围基础上再作适当扩大,修改为: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包括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
同时,草案三审稿将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规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争议纳入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不到庭应诉,或者中途随意退庭,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对此,草案三审稿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对于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将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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