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按照下述方式来确定竣工日期: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一、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后什么时候支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如下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不能简单处理,应当区别于生效合同。因此司法实践中的尺度难以把握,存在诸多争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该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要求按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予以支持。《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三、合同工期如何计算
工期以开工时间到竣工时间的期间为计算依据。
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2、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3、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4、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确定有以下原则:
1.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同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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