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收费项目类型化是将某些具有共性的具体收费项目归为同一类别,这有助于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收费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鉴于此,行政法学者根据不同的视角界定了不同的收费类型。
1、按收费原因划分
按收费原因划分为规费和使用费。前者是指行政机关为个人或企业提供某种特定服务或实施行政管理所收取的手续费和工本费,例如外事规费、内务规费等。后者是指行政机关许可特定相对人使用某类公共设施或自然资源所收取的费用,例如对公共交通、教育设施等收取的费用。[27]我国台湾地区的《规费法》正是遵循这一标准划定收费类型的。
2、按收费功能划分
按照收费功能划分为对拥挤性准公共物品的收费和对价格排他性准公共物品的收费。前者是指对提供那些虽为整个社会公众所共享、但在消费数量上具有一定程度的竞争性,且超过一定消费数量将导致使用效率降低的准公共产品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后者是指对提供那些名义上可以向全社会提供,但效益可以定价排他的准公共产品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3、按收费来源划分
按照收费来源划分特许金、规费、使用费及工程受益费。其中特许金是指由于享有政府准予的权力而交付的费用,例如各种注册费;规费是指由于利用政府提供的劳务所交付的费用,例如证照费等;使用费是指由于利用国有资产或政府提供的公共设施所交付的费用,例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工程受益费是指在特定地区为满足兴建公共设施的资金需要而由该地区居民所支付的费用。
4、按收费目的划分
按照收费目的划分成本性收费与效率性收费。前者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为特定相对人提供某种特定服务时,而对特定受益者收取的费用,包括手续费、证照费、养护费及司法费。后者是指行政主体为了提高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的使用效率,对特定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的使用者,按照一定标准所征收的费用,包括拥挤性公共设施使用费、资源费及损害赔偿费。
由于行政收费涉及面广,具体收费项目纷繁复杂,上述分类未必能较为全面地合理界定行政收费类型。本课题组认为根据行政收费目的的不同,可以将收费类型界定为拥挤性收费、修正性收费、界定性收费及补偿性收费四类。
1、准入性收费
所谓“准入性收费”也称拥挤性收费,是指为有效限制消费量,实现资源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从而对那些具有稀缺性和有限性的准公共物品进行收费,最典型的如土地、矿藏、河流、湖泊、森林、教育、高速公路等。
拥挤性收费的理论支撑来自于“准公共物品分配效率最大化理论”。根据该理论,首先,行政收费有助于使用者理性消费,节约资源,实现公共配置效率的最大化。对拥挤性准公共物品实行以成本补偿为标准的行政收费,不仅有利于使公众意识到这些产品或服务都不是无偿的,并更加理性地根据自身需要选择享用项目,避免对公共物品或服务的过度需求,也有利于增加国家对这类资源或设施进行保护、修复和再生的资金来源,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其次,有利于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对公共资源的使用者进行行政收费,可以有效限制消费量,减少因拥挤造成的成本消耗,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设立拥挤性收费的成功案例是新加坡的道路定价收费制度。
2、修正性收费
所谓“修正性收费”是指政府部门或公共组织为治理负外部效应,所支出的成本由负外部效应产生主体支付费用的财政补偿方式,其理论支撑来自于“负外部效应”矫正理论。修正性收费适用于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活动,将对外部环境造成不可完全避免的污染。比如:①排污费;②事故处理费;③特许行业管理费(如烟酒市场管理费);④土地闲置费等。
3、界定性收费
所谓界定性收费是指政府部门或公共组织提供城市土地、矿产、森林、矿产、水流、草原、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而需收取的费用,这类公共资源在经济学上一般被称之为“池塘物品”。界定性收费首先有助于明确国有资源产权,使产权主体能自觉合理地使用资源,避免资源的浪费;其次可以使国家在保护和再生国有资源方面的投资得到充足的经费保障。此外,由于国有资源具有稀缺性和有限性特点,充足的经费也可以帮助国家寻求和研发可替代资源的产品,促进资源的再生。
4、补偿性收费
所谓补偿性收费是指行政相对人因享用行政主体为其提供的特定服务而依法向国家交纳的费用,其理论依据为“行政特别支出补偿”理论。这种收费目前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主要涉及以下三种类型:①手续登记费;②证照性收费;③单薄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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