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与供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自己已怀孕,继而要求恢复原有劳动关系,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也支持被告要求,原告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认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认定事实不清,于是诉请法院确认原合同有效。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12月7日自愿签定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此后被告于2007年3月2日确诊其在2006年11月25日至11月30日怀孕。被告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与原告交涉,要求撤销双方签定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恢复劳动关系,原告不同意被告的要求。于是,被告于2007年5月14日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恢复劳动关系,支付2006年12月至裁决之日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该委于2007年7月5日作出京劳仲字〔2007〕第781号《裁决书》,裁决结果为:
1、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3月16日起恢复劳动关系;
2、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2007年3月16日至2007年6月底的工资17500;3驳回被告的其他申诉请求。
原告不服该裁决结果,认为双方是自愿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而且同意给付被告高额补偿,所以不应在《劳动法》相关条款约束范围之内。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合法有效,不必向被告支付工资。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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