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根据情况尽可能与对方协商解决。
2、如实在没可能与对方协商解决,起诉时诉讼请求建议如下:
2.1判决终止联营合同;
2.2判决由联营双方或有关部门组成清算组对联营企业进行清算
2.3判决被告承担违约金X元或赔偿经济损失X元。
以上第二项诉请目的是避免再次诉请要求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重复和浪费,而第二项诉请目的是增加贵方压力以争取调解结案后双方主动办理清算注销。
3、如碰到对方不配合清算,如有财产需分配的则再次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如如无财产的,则直接向当地工商局要求协助办理联营企业的终止注销手续。
4、如认为联营或合资企业已资不抵债的,建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后会依法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避免了对方不配合的尴尬和被动局面。
以上建议和办法虽能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但如要从根源上消除上述问题,还得从立法或司法上确认人民法院可以与破产案件一样组织企业进行清算-这有待于国家有关立法和司法的不断完善!
一、公司解散资产如何变卖
公司依法解散资产的处置办法:一般情况下,应当先成立清算组,对该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按照清算报告,依法分配公司破产财产,清算结束后,应当依法申请公司注销登记。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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