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能规定工作岗位的变动吗?
劳动合同不能规定工作岗位的变更。工作岗位的变更只能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进行
》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劳动部本规定,岗位变更视为劳动合同变更,按照变更后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办理。因此,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劳动合同,应当事先与劳动者协商,并征得劳动者同意后方可变更。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是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因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工人因不称职而改变或调整其职位,这是雇主的自主权,工人应服从。当然,如果劳动者不愿意接受用人单位的工作调整,应当按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变更条件
一般来说,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但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或者职工劳动生活条件的变化,劳动合同也可能发生变更,双方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的增减。劳动合同变更包括协议变更和法律变更。协议变更是指双方必须协商一致;法定变更是指当法律规定的原因发生时,一方可以依法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也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无论是协议变更还是法定变更,都仅限于劳动合同部分内容的变更,不能变更劳动合同当事人。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如下: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原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需要修改
2。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生产时,原组织机构仍然存在,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但由于生产方向的变化,原劳动合同中的一些条款不适应发展变化,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变更企业的生产任务,导致原劳动合同中的产量、质量和生产条件发生一定变化,需要进行相应修改,否则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4。因严重损失或不可抗力,企业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
5。双方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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