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源于夫妇间的共同生活需求,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运用、盈利及分配等行为,这类债务包含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首先,在结婚前由任何一方借支款项购买的财产已经转变成了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便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当夫妇共同生活时创造的所需物质条件所产生的负债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再次,当夫妇以某种方式共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某个方独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其经营收益用于补贴家庭生活或共享给另一半时,所产生的负债亦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夫妻中的任意一方或者两者共同为了治疗疾病或者履行法律义务的人而承担的医疗费用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为了抚养未成年子女支出的各类生活开销、为照顾被赡养的年长父母负担的经济责任以及为了支付夫妻中某一方或者两人的教育、职业技能提升花费所产生的负债都可以归类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为了满足正当且必要的社交活动所需的开支产生的债务也应被看作是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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