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收益;
3、知识产权收益;
4、继承或者捐赠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离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可以判决如何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方法包括什么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采用如下方法:
(1)实物分割。即财物可以分割的情况下,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对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的财产。
(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或者拍卖,夫妻双方就变卖、拍卖取得的价金进行分割。
(3)作价补偿。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财物,根据财物的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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