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规定,企业存货应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因其计价方法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期末存货价值和销货成本,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及所得税产生较大影响。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领用,按实际成本计算,计算方法可以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五种方法中的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采用,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要经董事会等批准,并上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1.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当材料价格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来计价,可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可使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基数相对减少,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的目的;而采用先进先出法势必会增加所得税负担,减少税后利润。反之,当材料价格不断下降,可采用先进先出法来计价,同样会导致期末存货价值较低,销货成本增加,从而减少应纳所得税,达到“节税”目的;而采用后进先出法必将导致相反结论。而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应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以避免销货成本的波动。
2.在累计税率条件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因为采用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企业各期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不会时高时低,使企业产品成本不致发生较大变化,使各期利润比较均衡。不至于因为利润忽高忽低而使会计期间套用过高税率,加重企业税收负担,影响企业税后收益。
3.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意味着企业在该期间内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其实现利润越多,则缴纳所得税越多,那么,企业就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将加大当期的材料费用摊入,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数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由于在折旧方法上存在差异,这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1.税制因素影响。通常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有利。但如果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应选择平均年限法较为有利。
2.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根据企业对拥有资产实行历史成本的原则,如果存在通货膨胀,企业按历史成本所收回的资金的实际购买力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的重置。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使企业缩短回收期,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取得更多的税收低税额,从而取得延缓纳税,相对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
3.考虑折旧年限因素影响到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三、债券溢折价的摊销方法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我国企业对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的摊销方法,采用直线法和实际利率法两种。采用直线法,每期的溢折价摊销额和确认的投资收益额是相等的。而实际利率法,当企业在折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选择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前几年的折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的摊销额,其投资收益也就小于直线法的投资收益,企业前期缴纳的税款相应的较直线法少,从而取得延缓纳税收益。反之,当企业在溢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应该选择直线法来摊销,对企业则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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