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内不同的印章具有各自确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不同的印章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借给别人钱用的王某,本以为有了借条,又加盖了印章,不愁收不回来钱,谁知恰恰就被这无辜的“印章”忽悠了。
2005年9月28日,被告常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施工过程中,该建筑公司员工吕某参与了该项工程。经亲戚介绍,王某认识了吕某。据王某诉称,2006年6月21日,吕某找到王某说,现在公司的该项目出现资金短缺,希望王某能帮个忙,借10万元,用于采购工程材料和支付工人工资。感觉数额太大,王某就不太愿意。看出王某有了顾虑,吕某就说,我是代表公司借的,又不是我个人借,我给你写借条,盖公司的章。王某觉得有了保障,碍于朋友情面,就同意借钱。随后,吕某出具了一个借条,并在其署名上盖上“常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项目部技术质量专用章”。但借款到期后,王某迟迟未收到借款。无奈之下,王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常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4000余元,同时要求被告吕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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