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签字者权益如何界定?
时间:2023-07-14 14:21:47 41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不是和谁签字就是谁的,是需要基于事实认定之后。拆迁房屋是集体土地性质的,安置时“按人头”计算面积的,夫妻双方当然对于自己享有的安置面积享有一定份额。而对于增购面积,如果用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进行折抵的,属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

拆迁协议谁签字就是谁的吗

按现行的拆迁执行情况来看,拆迁协议上谁签字房产证就是谁的名字。

若拆迁协议是由户主签字,那么房产证就是户主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

如当事人的资格,具体要求如下:

1、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法人资格;

2、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委托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

3、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

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

签订的拆迁协议可以确认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六种:

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或主体资格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2、拆迁人与非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3、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被拆迁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同意,否则无效;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时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且未经权利人追认的无效;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等。

除以上所列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况外,其他依法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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