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都天府新区离婚手续
1、双方的户口簿;双方的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
2、双方的结婚证;
3、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由本人到登记现场签字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由登记机关提供);
5、2寸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2张;
6、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可提交本人的户籍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当事人未落户的,可凭户口迁移证明等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二、成都市离婚的条件
1、双方自愿离婚;
2、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4、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5、男女双方在中国内地办理(含中国驻外使领馆)结婚登记。
三、成都市办理离婚的流程
1、受理: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2、审查: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询问相关情况。
3、登记: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四、成都市离婚证补办所需材料
1、内地居民应出具身份证、户口簿。
2、补领离婚证应提交2张2寸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婚姻登记档案不在受理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当事人应提交婚姻登记查档材料;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4、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5、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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