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苏州市失业救济金的领取条件为: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在失业前已缴纳一年失业保险费;因本人自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有工作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失业前,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缴纳不满一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在五年到十年之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苏州失业金电话咨询号码
苏州失业金电话咨询号码为0512-62888222。
失业金领取的条件如下:
1、失业者必须按照法规参加失业保险,并且所在单位和本人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失业者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失业者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失业金领取流程如下:
1、携带好相关资料,包括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社保卡或银行卡复印件等,前往当地人社局服务大厅失业保险窗口办理申领手续;
2、人社局进行初审和复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3、由银行按月代发进入失业人员的社保卡或银行卡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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