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是否需要支付女方青春损失费?
时间:2023-07-03 20:32:22 2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夫妻离婚女方不可以向男方要求青春损失费。只有当家庭暴力、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时,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人民法院一般不承担青春损失费。法律上没有统一的离婚精神赔偿标准,主要是根据受害者遭受的精神创伤进行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可通过以下因素确定:

1、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2、过错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过错行为的后果;

4、过错方的利润;

5、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被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离婚男方要求退还彩礼女方应该给吗

一、离婚男方要求退还彩礼女方应该给吗

1、离婚男方要求退还彩一般不能要回。但是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二、男方要求退还彩礼该注意什么

男方要求退还彩礼该注意如下:

1、如果是婚后给予,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赠与均为共同财产,除非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因此,结合这一规定和习俗的常态,把彩礼理解为婚前较好;

2、彩礼如何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结婚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3、订立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仍应保护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表明双方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是,在我国,由于各地的风俗习惯不一样,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更看重的是举行婚礼这一仪式。如果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既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实质权利义务,也无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则应当考虑此类案件的现实情况。因此,订婚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4、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所谓绝对困难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当地的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该条规定的本意应该以绝对困难作为标准进行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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