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挂名、冒名股东多为规避法律。我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对公司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方面作了一定限制,如国家机关不得开办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低于2人、超过50人等。有些投资者为了规避这些限制,采取隐名股东的方式进行投资。也有少数隐名股东为非规避法律型,主要是出于不愿公开自身经济状况原因而采取隐名投资方式。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实际均由一方投入,该不出资的一方即为挂名股东。如实际出资人既想自己独自经营,又想利用有限公司的形式承担有限责任,为了规避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冒名股东包括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死人或虚构者)出资和盗用真实人的名义出资情形。
对实际中大量存在的隐名、挂名、冒名股东资格问题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尚在征求意见中还未正式出台,目前一些法院倾向于这样处理: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当事人约定以他人名义出资的,且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东明知该出资情况的,公司也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其他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但应责令当事人根据实际出资情况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事实表明,隐名、挂名、冒名股东的存在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是不利的,且对隐名股东股权的保护也是很难的,因此应当尽量避免隐名、挂名、冒名股东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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