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率(征收率)为3%只有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其税率与专用发票一致。
出租不动产税费的交纳
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1.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出租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①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款=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11%)×11%]-进项税额。
②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
步骤一:先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简易计税方法: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步骤二: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简易计税方法:预缴税款=应纳税款,一般不需补缴税款,只需填申报表;
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率3%,税率11%,需补(退)税款;
补(退)税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2.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
①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其他出租不动产情况: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②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
步骤一:先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其他出租不动产情况: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步骤二: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预缴税款=应纳税款,一般不需补缴税款,只需填申报表。
3.其他个人
纳税地点: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规定,可以按月(季度)分摊租金缴税。当然,也可以一次性全额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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