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市环境的通告
时间:2023-06-10 17:32:04 6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功能,体现城市特色和现代风貌,提升城市形象,改善投资环境,建设美好家园,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整治城市环境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各类建设活动,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及进行建设活动,均属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严肃查处。

二、在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和到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不论是在建的还是已经建成的,其当事人均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三、按照整治城市环境要求,对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城市交通、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侵占公共用地的永久建筑和未到期的临时建筑,依法予以拆迁。

四、市土地、规划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由各区整治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同时采用公告形式予以告示。

五、对违法建筑一律不得发放《治安许可证》、《房屋出租证》、《房屋租赁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已发放的《治安许可证》、《房屋出租证》、《营业执照》,限期由公安、房管、工商部门负责收回或办理变更手续。

六、对已确定拆除的违法建筑,在限期自行拆除期满后,由各区整治办公室书面通知供水供电部门立即停止供水供电。

七、违法建筑拆除后原占用的土地,在规划功能未实施或规划部门未确定功能前,不得挪作它用,一律先用于绿地建设。

八、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筑,土地、规划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对当事人不执行限期拆除决定的,可以立即实行强制拆除。

九、当事人对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

十、全市各单位和广大市民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整治城市环境建设美好家园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者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十一、全市各单位和广大市民应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积极进行举报,举报地点和举报电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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