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属于产权人的主体无法行使业主的权利,包括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收益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罢免权、知情权、监督权、以及撤销权等。此外,他们也无法享受物业服务的权利,或者获得行政机关的协助。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属于产权人的主体无法行使业主的权利,包括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收益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罢免权、知情权、监督权、以及撤销权等。此外,他们也无法享受物业服务的权利,或者获得行政机关的协助。
民 法 典 : 哪 些 人 无 法 行 使 业 主 权 利 ?
根据民法典第284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业主必须服从。另外,根据民法典第285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损失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提起诉讼。因此,如果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是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提起诉讼的。综上所述,只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了业主合法权益,业主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提起诉讼,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必须服从。
只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了业主合法权益,业主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提起诉讼,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必须服从。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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