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体不收回承包地的,应当给予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征收计划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征收机关实施,批准批准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征地补偿程序,并在被征地乡(镇)、村公布期限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二,农村土地征用存在哪些问题。
通过调查,群众只知道征地拆迁,但大多对征地拆迁的效益知之甚少。比如,小城镇建设可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城镇化,实现村民经营多元化;黄河公路是一项惠民工程,俗话说“致富先修路”。只有修好道路,村民才能更好地走出大山,与外界沟通,与外界联系;最后,温泉工程是横沟村民脱贫致富的法宝。外来旅游投资和建设可以带动村里一系列相关产业的发展。游客的吃住消费是村民未来的收入。所有这些好处都被现有的征地补偿费所掩盖。村民的短视,反映出镇上、村里宣传不到位,真正的利益没有向农民解释清楚。因此,村民只需支付极少量的补偿款,拒绝征地拆迁。(2)法律法规不完善。
首先,长期以来,农村房屋拆迁一直处于无法律依据的状态,农民房屋的私有产权被忽视或放任。在可见的法律法规中,房屋只包含在“附着物”中,严重混淆了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和房屋的私有性质。地方政府在办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时,主要参照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有的甚至不具备可供参考的条件。农民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在法律上受到了不正当的限制,本应受到上位法保护的农民合法财产权被转移到了下位法,而地方性法规及以下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使得我国法律对农民私有房产擅自以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置,这是一个很大的缺陷,也导致了拆迁中的大量暴力行为。其次,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也是很多村民无法接受的。很多村民认为,这块地是私人所有或自己承包的,国家无权征收,也不能自己定价。这些都导致了土地征收的困难。(3)补偿方式相对单一。
目前,征地安置的主要方式是一次性货币安置,即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让农民数钱。这种方法操作简便,只要按照法定标准计算安置费用,做好记录并发放到群众手中。比如,镇里每亩地的补偿款高达2.2万,还有1.9万、12万、1万等,每亩地的补偿款就不交了。但事实上,货币安置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暂时生活问题,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但很难解决他们的长期生计问题。一旦一些农民失去土地,缺乏生活资料,自身财力和投资能力薄弱,长此以往,他们将一无所获,最终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这种单一的货币补偿方式,让一些真正想靠种地谋生的农民感到没有安全感,因此也会给征地带来困难。
废弃耕地是否可以获得征地补偿?如果政府没有收回废弃耕地,它仍然属于原所有人,自然废弃耕地的所有人在被征收时有资格获得补偿。一些废弃农田的所有者不确定土地被征用后他们能得到多少补偿。建议您及时寻求法律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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