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企业拆迁,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不能就新的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时,双方因企业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补偿。指劳动者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正常工作期间应得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各种奖金和其他货币性收入,但不包括加班费。
拆迁加工厂怎么补偿
拆迁加工厂的补偿主要以货币补助为准,主要包括:1、对于企业因拆迁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适当补偿预计的营业费用;2、企业土地上物品的损失,包括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失;3、因拆迁而造成的搬迁费用,运输物资费用等;4、积极鼓励拆迁企业的费用。如赔偿不合理,可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除时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具体如下: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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