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地点:
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二)携带证明:
1、户口簿原件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单位印章的户籍证明或集体户口首页与本人的户口卡片原件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或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原件。
3、三张大两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蓝色或红色背景,粘贴尺寸6*4厘米)。
(三)办理程序
男女双方符合《民法典》的规定,结婚证办理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1、申请。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工作单位或生产大队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2、审查。
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与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与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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