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
时间:2023-04-26 09:12:32 1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如何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是可以同时适用。违约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相比较而言,前者一般是约定的责任,后者一般是法定的责任。如果合同没有不同规定,对合同的不履行负有责任的一方,必须向另一方赔偿损失,但应当扣除定金的数额。但由于定金具有惩罚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因而其应当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所以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并用应遵循如下规则:

1.若定金收益高于实际损失额,如无特别约定,则直接适用定金,此定金应折算为损害赔偿金。

2.若定金小于实际损失,当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仍得请求赔偿损失。

3.若当事人明确约定定金为损失之预设,则定金与损害赔偿金不得并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二、违约金能否高于实际损失

合同违约金不能过分超过造成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三、合同无效有什么后果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

1.行为人要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2.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要进行折价补偿;

3.当事人有过错的还要按照过错程度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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