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已经作废的,不可以取消。若是误作废,请和购货方取得联系,让他们将发票退回来,或者请他们不要抵扣。发票管理制度: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如果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应在发票联及有关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作废票处理。
发票认证后对方作废了怎么办
发票认证后对方作废了怎么办呢?看如下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该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后,尚未收回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可以作废。
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已认证的发票,不符合作废的条件,也不能退还,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47号开具红票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七条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八十八条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第八十九条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九十条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第九十一条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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