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规,参保患者仅可在指定药店购药。
如若当事人已加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体系,则其有权使用个人账户中的资金购买相应药物;进而言之,当社保卡的金融账户内存有一定数额的资金后,实际上也具有与传统银行卡相同的支付效力,可以用于购药之用。
值得注意的是,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金额倘若超出本市去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以上,那么这部分超出的部分就可以被用于支付以下部分的费用:
首先,参保者本人可利用该账户在特定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覆盖下的非处方药品的所有费用;
其次,当事人以及他们已参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直系亲属在特定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都可以从该账户中支付;
再者,连同当事人在内,已参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也都在此列;
最后一点,依照国家、广东省以及本市有关规定,其余的医疗费用亦可由该账户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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