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韩建国于2004年2月经河北省某市一家劳务公司的介绍来到北京某建筑公司工作,具体工作为建筑工地的铲车司机;2005年1月14日早上9点,刚上班不久的韩师傅突然感到胸闷气短,就地躺在了司机座位上。经工友们的帮助,韩师傅被送到北京市急救中心抢救,诊断表明韩师傅是心肌梗塞。经过抢救,韩师傅脱离了生命危险。在将近30天的治疗中,韩师傅共花去治疗费用4万多元。用人单位只承担了1万元后,就不愿意承担了。因为用人单位并没有为韩师傅办理医疗保险,所以韩师傅的治疗费用也不可能得到医疗保险机构承担。
韩师傅出院后马上接到用人单位的通知,告知韩师傅不用到工地上班了,韩师傅就这样又失业了。在咨询律师后,韩师傅得到了北京一家大学的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医疗费用。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认定韩师傅确实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是事实劳动关系已经形成,用人单位应当为韩师傅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为韩师傅办理建立医疗保险关系的手续,因此应当根据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承担韩师傅的医疗费用。经过仲裁委员会的核查,发现韩师傅的医疗费用清单中有1万多元费用属于自费项目,这部分费用应当由韩师傅自行负担。
经过仲裁委员会对双方的调解,用人单位同意承担比照医疗保险中除了职工本人承担部分外的其他部分的医疗费用,韩师傅的医疗费用争议就这样得到了比较妥善的解决,韩师傅自己也承担了1万多元的费用,而单位却承担了2万多元的费用。
[案例分析]
从这件案件的解决可以看出,即使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就诊治疗,也不可能自己不承担任何费用,尤其是对于医院推荐的一些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参保人员要慎重选择,因为这些费用是要由本人承担的。对于一些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劳动者就医的,还要慎重选择就诊治疗的医院,越是规范的医院,治疗也越是规范,出具的单据和进行的治疗项目也越是规范,不至于造成就医者过度承担医疗费用。
自费药剂,是指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由参保人自己支付费用的药剂。现代药物的范围已经明显扩大,一些不规范的医院甚至将保健品放到医院进行销售,还有一些药物价格昂贵,如果不规范药物的使用,就会发生参保人员滥用药物、滥用医疗保障权的可能。所以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达到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目的,医疗保险机构有必要对看病就医的用药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确定使用哪些药物和治疗手段是可以纳入报销范围的,哪些药物是不能纳入报销范围而应该由参保人员自行负担的,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参保人员使用药物上的不规范行为,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保障功能。
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药范围主要包括:起营养滋补作用的保健品、营养品;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如果味维生素C、阿司匹林泡腾片;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以及其他没有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剂。
参保人员在看病中如果使用和购买了自费药剂是不能够报销的,应该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部负担这些自费药剂的费用。
[法律法规]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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