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生违约除了违约金有别的影响。会有信誉的影响,毁约不只是交违约金这么简单,还会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向社会通报违约行为并上报教育部的,如果是在职研究生还会取消资格。定金退了一般不用再赔偿违约金了。合同中既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违约时,定金和违约金选择其一适用。如果定金不足以弥补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普通高校可以把招生来源地区和毕业生就业适当结合起来,按国家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列入“定向就业”招生计划。
定向生违约行为有
(一)学校培养阶段
期间定向医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为违约:
1、除签订的培养协议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自行放弃学籍的;
2、未征得定向服务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报考研究生并被录取就读的;
3、在校期间违反培养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被取消学籍,或违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规范化培训阶段
期间定向医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为违约:
1、未按规定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
2、未经培训基地和定向服务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自行放弃培训的;
3、未征得定向服务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报考研究生并被录取攻读的;
4、由于自身原因,规范化培训期间(含规定的延长期)未能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
5、培训期间违反培训基地管理规定被取消培训资格的或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6、聘用合同、补充协议和委托培训三方协议中约定的其它可视为违约的行为。
(三)定向服务阶段
期间定向医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为违约:
1、在学校毕业后和规范化培训结束后没有按规定到定向服务就业部门或单位报到的;
2、擅自离职离岗的;
3、未经定向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报考研究生并被录取就读的;
4、服务期内,拒绝履行签订的培养协议中规定义务的;
5、未经定向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定向医学生服务期内变更执业地点或改变服务单位的;
6、国家法律法规被服务单位依法解聘的;
7、培养就业协议、聘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其它可视为违约的行为。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全文95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