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政府可以依法进行强拆,但是并不等于允许公民、法人可以故意毁损、拆除违章建筑。违章建筑是不具有合法性的建筑,所以违章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于违章建筑遇到拆除的情况,损失都是自己承担的。政府拆除违章建筑的费用都是由个人承担,不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
房屋一拆迁就变违建,强拆不可避免吗?
“以拆违代拆迁”的事情在明拆迁律师已经讲了很多了。
时至今日,这仍然是征地拆迁领域频繁上演且屡试不爽的逼迁高招,无数被征收人已经或将要在自己的人生中遭遇这样的事情。
那么,拆迁中的“违建”,被强拆究竟能够避免吗通常情况下,这类案件又会以一个什么样的结局收场呢
拆迁中的违建,真的是违建吗
我们不得不说,拆迁中所冒出来的那些违建,相当一部分根本不是违建,而是人为的“被违建”。
众所周知,拆违工作是一项政府常态化开展的日常性工作,而不是什么一阵风性质的运动式工作。
而当征收项目来临时短期内形成的密集式拆违来袭,基本可以认定这里面法律问题、漏洞会非常多,因为从逻辑上讲它已经属于非正常情况了。
通常而言,一旦在征收项目启动后被征收人表露出对补偿安置方案、标准的不满,且态度比较坚决没有通融的余地,征收方就可能使出违建认定这样的套路来。
其目的只有一个——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尽早搬迁,而并不一定真的要实施强拆。
对于征收方来说,控制征收成本,减少补偿费用支出是其最看重的目的,而强拆本身的合法性极易出现问题,征收方自身所要承担的风险也是比较大的。
因而,实践中因拆迁而被突击认定出来的“违建”,相当一部分都有依法维权的必要性。
被征收人对此要保有充分的判断能力,不要从一开始就被违建认定、处罚的文书吓唬住进而被束缚手脚,放弃依法维权。
拆迁中的违建,强拆不可避免吗
如前所述,答案是否定的。
从认定违建到行政强拆之间,还有相当一段法律程序要走。
而在“以拆违代拆迁”类的情形下,这一段的破绽、漏洞无疑将层出不穷。
其一,有时行政机关所下达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之类的文书并没有经过任何调查程序,而是直接一拍脑门憋出来的。
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0条之规定,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36、37条则对一般程序中的证据收集程序作了规定。
对于那种什么都没有“从天而降”的违建处罚决定,被征收人只要及时提起诉讼,有时不用等到法院下判决,行政机关就有可能自行将决定撤销。
其二,处罚决定的成立必须依法送达。
实践中,直接将违建处罚决定张贴在墙上,或交给正好在现场的与房屋所有权人无关的人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需要注意的是,仅仅是送达层面的问题尚不足以推翻整个违建处罚决定,但这确是在法律程序中可以抓的一点。
其三,处罚决定必须依法告知被征收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其陈述、申辩。
若这一程序缺失,则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其四,处罚决定的作出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就违建认定而言,通常要么是县级以上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么是乡、镇人民政府,对于规划区以外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违建,还可能是县国土局。
实践中,这些主体是否能和事实对得上,是一个重要的考量点。
其五,行政强拆程序必须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要经过催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才可实施强拆。
其六,根据违建的违法程度不同,分为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
只有对于后者才需要实施强制拆除,而前者则可以通过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罚款等途径加以处理。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在自家院落范围内修建的“自建房”,通常不作为违建认定,只是由于其无证的情况而会在补偿时有所差异。
但这就与强拆之事相距甚远了。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房屋一遇拆迁就变成违建,客观上讲是现阶段征收领域利益分配不均,矛盾纠纷持续积累而得不到充分的化解所致的现象,其本身与正常的违建拆除存在较大区别,不宜同日而语。
当被征收人充分明晰博弈技法,将征收方的招数逐一化解后,平等的协商平台就有望搭建,获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就会成为现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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