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1.法律规范。
商品房预售的转让,又称为期房转让,是指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的预购人将购买的尚未竣工的商品房再行转让给他人的—种法律行为,对于这种转让行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6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的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但是在目前国务院仍然尚未有这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或条款出台。
2.预购人、受让人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
由于预售商品房转中,所转让的房屋尚未建成,所以其与成品房的转让是完全不同的,实际上预售商品房的转让,所转让的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而是一种法律关系和地位的让与,可以认为是一种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预购人如果已经全部交付了购房款,那么转让的就是一种债权;如果只是交付了部分购房款,那么就应该是债权债务的转移。
如果是单纯的债权让与,那么不需要经得债务人的同意,但是应该履行通知义务,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在预售商品房转让中通常会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其一就是预售人与预售人之间的商品房预购关系,其二就是预购人与受让人之间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关系。如果预购人将全部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那么原预购人就退出原来的法律关系,形成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的新的销售关系。如果仅仅是转让部分权利,那么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原来的法律关系,原来预售法律关系的预购人成为两人。
如果是预购人尚未全部交付购房款,那么实际上预购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这时发生的转让就是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在转让行为完成后,原定购人退出原来的法律关系,而由第三人成为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当时与前者不同的是,由于涉及到债务的转移,所以在概括转让中,让该经得房地产开发商的同意,否则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
3.转让当事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商品房预售中,预购人通常要通过与银行签定贷款担保协议以进行融资,也就是在预购人支付了首期房款后,由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为预购人垫付全部剩余的购房款。但同时预购人应该以自己取得的购房权益作为贷款的担保,这也就是我们通常的所说的按揭贷款。那么在预购人转让预售商品房时,其与银行之间形成的担保贷款协议如何呢?预购人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应该定期分期的向银行返还借款及利息,如果最终不能完全清偿自己的贷款,那么银行就有权就所购房屋折价或拍卖而优先受偿,一般认为银行的这种权利就是在预购房屋上存在的一种抵押。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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