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7条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文学、艺术作品,由于描述对象确定,其在作品的内容中如果包含侮辱、诽谤等内容,对被描述的对象名誉权有损害的,则构成侵害名誉权,受害人可以请求作者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例如,贾某在以马某为原型的人物传记中对马某使用侮辱性词汇,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应当认定贾某侵害了马某的名誉权。
但那些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文学、艺术作品,此类作品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对特定人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为了保障创作自由,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某书描写的人物以现
实人物为模版,经过加工,使读者不能将经过艺术加工的文学人物与现实人物相联系,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小说名誉侵权怎么认定
(一)作者在主观方面故意贬损他人的名誉表现之一是作者创作的文学作品中有侮辱、诽镑的违法内容;表现之二是利用广大读者的是非观念和客观标准进行判断,认为该文学作品内容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
(二)侵权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主体来实施“特定”是指读者读完该文学作品之后能够将现实生活中固定的某个人或单位对号入座,通常为案件中的受害人、原告等。如果作品中的人和事物是泛指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某种现象,则不构成侵权。
二、认定名誉侵权要综合什么因素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如侮辱、诽谤等行为,并为第三人知悉。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即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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