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在做出对涉嫌盗窃罪的嫌疑分子批准逮捕之决定时,往往需要全方位地审慎考虑诸多相关要素。
首先考虑的是案件中所呈现的证据材料是否足够充实与有力,使得案件当事人有充足合理的依据被指控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
其次要确认的是嫌疑人是否确实存在犯罪行为,并且其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是否足以被判定为必须承受剥夺自由以上的刑事处罚。
此外,还需评估嫌疑人是否具备妨碍犯罪侦查和审判的潜在风险,如逃避法律责任,试图销毁或隐藏重要证据等。
若经过全面细致的审查后,认定案件证据确凿可信,犯罪情节恶劣,且嫌疑人存在逃跑或其他形式的阻碍司法程序的可能,那么人民检察院通常会选择依法采取批准逮捕的措施。
然而,假如有关证据缺乏确定性或者嫌疑人所犯下的犯罪行为相对轻微,且其本人并不具有对社会构成威胁的特征,那么人民检察院很可能并不会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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