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致人损害如何担责
时间:2023-02-17 14:30:11 32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与雇佣关系不同,承揽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与从属关系,承揽人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定作人只按工作量给付承担人劳动报酬。

揽人在进行承揽工作的过程中对他人或自己造成损伤后的责任划分,取决于定作人是否存在过错。

如果定作人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若定作人对承揽人的行为有过错误指示等,那么对于承揽人的行为后果,定作人也需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雇员受到伤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现实中,若出现雇员受到伤害的情况,此时需要具体分析究竟伤害情况是怎样的。若是因为雇员自己的原因,导致人身受到损害的话,则此时就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何判断承揽关系?

判断一个法律是否为承揽法律关系,也必须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来考察

1、形式要件

所谓承揽法律关系的形式要件,是指要从形式上看双方当事人无订立书面或口头的承揽合同,看工作成果与报酬是否成为交易对价。如双方这样约定: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则可视为双方存在承揽关系。

2、实质要件

承揽法律关系的实质要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工作成果,而非劳务本身,另一方支付报酬。

其次,要看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是否独立进行,而无须接受另一方的监督、指导和指挥。一方独立完成工作成果,是承揽法律关系区别于雇佣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

最后,要看一方是否对另一方完成的工作成果事先进行过某种要求,而不是对另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事先进行过要求,并且要看另一方是否按照事先的这种要求完成、交付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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