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中的损害责任是如何由承揽人承担的
在承揽合同中,对于承揽人工作期间因工作致他人的损害,定作人不负责任,而由承揽人承担责任,这是一般的原则。
在雇用合同中,因受雇人是由雇用人指挥,听从雇用人的安排而劳动的,所以由此劳动而致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应由雇用人对此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承揽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义务
(1)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2)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
(3)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三条【承揽辅助工作转交】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七百七十四条【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保管义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八十五条【承揽人保密义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三、承揽人是否拥有解除合同的自由
承揽合同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在定作人不履行协作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时,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工作主要完成人】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八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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