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引发赠与合同纠纷
时间:2023-04-23 03:10:55 3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件回顾】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被告王某是岳母与女婿、女儿的关系。被告李某于2006年8月与原告女儿王某登记结婚。2006年4月,原告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了婚房,并于10月份与被告李某签订了《房屋所有权赠与协议书》,约定将该房屋赠给被告李某所有。但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中载明:以后婚姻如有变故,房产权愿归还原主。备注中亦写明:女儿结婚,愿将房屋赠与女儿女婿。因女儿没有工作,不能承担取暖费用,因此房屋所有权改为女婿李某名下。该《房屋所有权赠与协议书》有原告与被告李某的签名。该《房屋所有权赠与协议书》经过了公证机关的公证。公证处人员给被告李某做了谈话笔录,询问被告李某对赠与协议是否有不明确的地方,被告李某表示没有不明确的地方。原告与二被告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将公证赠与的房屋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与被告王某共同所有。后被告李某与王某于2012年离婚。现原告赵某要求解除赠与合同,二被告返还房屋。

【以案说法】

承办此案的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指出,原告与被告李某签订的《房屋所有权赠与协议书》系附条件的赠与协议书,该赠与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由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性法规。关于被告李某提出该赠与协议书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且其对所附赠与条件并不知情一节,因其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故应认定该《房屋所有权赠与协议书》有效。原告所附条件只约定以后婚姻如有变故,房产权愿归还原主,现虽离婚由被告王某提出,但亦属于婚姻变故,赠与协议书所附条件已经成就,原告与被告李某签订的《房屋所有权赠与协议书》即应解除。故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李某签订的《房屋所有权赠与协议书》的主张应予支持。被告李某应当按照赠与协议的约定将受赠房屋归还给原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一审宣判后,被告李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亦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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