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劳动合同续签次数及期限
时间:2023-08-09 16:04:58 1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合同的续签次数和期限没有限制,劳动者应当与用人单位协商。但连续两次续签劳动合同后,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次数标准之确定

疑难次数标准即行为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

1、因偷税被行政机关两次行政处罚在时间上是否可以无限期计算?是否有时间长短限制?法条对这一问题没有具体叙述,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偷税被行政处罚两次后偷税的时间长短方面的把握也缺乏统一。这一问题困扰的有两点:一是两次行政处罚中的两次在时间上如何把握?二是又偷税,即第三次又偷税行为与两次行政处罚中的最后一次在时间跨度上如何把握。笔者认为数次偷税的时间规格原则上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属于无限期计算。从立法意图来看,其目的是对屡罚不改,藐视法律,大胆抗法行为的惩治,不允许其再而三偷税。如果在行政处罚及其第三次偷税的时间上不加制约,则对意图再犯者是一种威慑,让其在偷税获得的欢乐与可能遭受刑罚之间权衡利弊,必然畏惧而却步。这对偷税犯罪来说能起到阻遏的作用。相信时间上没存在间隔约束,有过两次处罚的人就不敢贸然去触刑网的。这样,不仅可以对胆敢以身试法者实行制裁,而且起到了巨大的预防作用。

2、如何认定又偷税。是否第三次偷税即使情节显著轻微,也必须以犯罪论处?对此,理论界有不同的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又偷税应当达到行政外罚的标准;第二种观点认为:只有二次行政处罚的偷税数额加上又偷税的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即达到偷税罪的数额起点标准的,才能以偷税罪论处;第三种观点认为:又偷税在这里是不讲数额各情节的,因为其屡偷屡罚、屡罚屡偷的行为本身就表明了纳税主体的劣习不改。为了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2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又偷税只要求税额,并不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达到10%.从而为认定又偷税提供了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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