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15
执行日期:2007-12-15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质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促进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不越权执法,处罚公正。
第三条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应当受理的各项审核、许可、确认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法律、法规对审查和办结时限未作明确规定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逾期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逾期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条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执法单位不得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执法单位不得采取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行政执法单位不得做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行政执法单位收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扣留财物,应当向当事人开具法定票据、清单,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国家和省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应当严格遵守其规定。
第六条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做出的同时,应当依法告知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七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核制度,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结案、处罚决定书都应当有审批表,有办案机构意见、核审机构意见、局领导意见。
第八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决定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且在七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九条行政执法单位依职权做出有关民事责任的认定、裁决后,对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需要主张权利的,应当为其查阅、复制有关材料提供方便,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做出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利害关系人,并为其查阅、复制有关法律文书提供方便。对无法通知到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第十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妥当;执法文书规范,用笔适当;排列、编目、页码规范;装订规范,卷内材料整洁;鉴定密级,确定保管期限,归档及时。
第十一条对行政处罚案卷,无论是实体部分还是程序部分,法制部门经审查发现问题,有权根据不同情况责令在限期内自行撤销、修正或者重新做出该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执行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予以撤销。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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